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时间:2008-03-08 15:41:14  来源:

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了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阄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条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 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为其派出向旅游者年代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来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和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这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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