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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征地事件” 头发花白的程漱兰是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对于北谷里村村民土地被占的遭遇,她一直都在关注。2005年,经过近一年的调研,程教授得出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随意修改规划,甚至“移花接木”,将“圈外”的项目移入“圈内”,规避单独选址农地转用法定条件(即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的违法征地事件。而且,在这个事件中,“政府、公安、法院、银行与用地企业联手让农民噤声,各级原本承担查处违法征地的职能部门协同为违法征地保驾护航。” 北谷里村77.74亩被占耕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却混入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为证明征地合法,占地方向法院提交的最主要批件是2003年3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3〕第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泰市2003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新泰市将52953平方米农用地(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农用地转用后同意征用。同时,同意征用未利用土地4033平方米。以上征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和谷里镇土地共计56986平方米,用于新泰市城市建设。” 程漱兰说,该文件标题中的“批次”用词已经证明,北谷里村被征收的77.74亩耕地不能在这一文件批复的范围内。 她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依据该农用地的位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外,分别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类申报,有着不同的审批程序。 青云街道办事处是新泰市政府所在地,征用它的耕地,才可以“分批次”申报、“分批次”获准;而96号文件征用的52953平方米耕地中的98%,即77.74亩,竟然在远离新泰城区20余公里的谷里镇北谷里村,中间尚隔着另一个镇——小协镇。征地方提交的“征地手续”中,2003年3月11日新泰市政府向泰安市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谷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新政土字〔2003〕10号),请示缘由即“该项目选址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预留地范围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项目则须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占地企业——升华公司日用玻璃制品车间扩建,无疑不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因此,无论是“分批次”还是“单独选址”,这一扩建项目都靠不上。那么,上述96号文件是怎么回事? 一个文件两个版本 山东省政府上述96号文件,曾经是“正常”的。被拘留的农民们委托的律师,2003年6月30日去新泰市国土资源局索得的征地依据96号文件,原本仅仅载:“以上征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土地共计56986平方米,用于新泰市城市建设”,并未有“谷里镇”字样。 程漱兰说,让人惊骇的是,一个半月后的8月6日,谷里镇政府却向农民们出示了另一份日期和文号完全一样,但是在“青云街道办事处”之后多了“和谷里镇”4个字的省政府文件(在法庭上,有关方面否认曾有两个96号文——记者注)。北谷里村的77.74亩耕地就这样进入了新泰市的“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转用;对这些耕地的征收因此成为“合法”;举报的农民也因此成为“无理上访”,并被劳动教养。 程漱兰教授为此撰写了长达59页的举报信——《违法征地是如何完成全套程序成为“合法”的》,向国家多个部门实名举报北谷里村的土地非法侵占案。但是让她失望的是,又是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举报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一个部门的实质性回复。倒是新泰市的党政领导带着有关人员两次赴京向她作情况说明,但对举报信提出的质疑却各说各话,不予面对。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