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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中国刑事法官的自述:生死一线,当慎之又慎
 
文章作者: 2006-11-01 10:31:07 【字体: 】【颜色: 绿

  鄢智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从事死刑二审案件审判工作21年。在他手中,一些人为自己的罪行付出生命代价,而另一些人被留下来赎罪。

  家人心中,老鄢“谈不上好脾气”;同事眼里,他从不着急。身为“死刑审判官”,他慎之又慎:“家里急,工作不急,急不得!”

  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出差,去案发地调查,到羁押地庭审,已更多地占据老鄢这些“死刑审判官”的生活。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了这道最后的“死刑关”,身为二审法官的老鄢反倒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要把死刑二审案件办成“铁案”,不给核准环节留下隐患。

  电话那头,鄢法官说——

  四种职业品质

  21年前,初到省高级法院当刑事法官,承办的第一起死刑二审案,就让我永远记住了“生死一线,当慎之又慎”。

  被告人是个农民,涉嫌杀害村里的两名小孩。此人作案过程异常,一审法院为他做了司法鉴定,结论是此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判他死刑。

  科学的司法鉴定也会出错?

  我来到村里,实地调查走访。村民们反映,早在案发前,这人就“癫了”。案发当天,迷信的家人专门为他请来“半仙”治“癫病”,看热闹的村民挤满了他家的院子,其中也包括那两个被杀的小孩。他却安静地躺在床上不出屋。

  血案毫无先兆地发生了!此人突然从屋里提刀冲出,朝看热闹的人群挥刀乱砍……两个小孩当场被砍死。

  再次的鉴定结论证实了我们的判断:此人作案时系精神病发作期,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否则,他应当被判死刑。

  把好“生死关”,压力太大。稍有松懈,可能错误就无法挽回。从此,我特别注重细节——不能盲从,不能轻信,不放过蛛丝马迹。鉴定结论,也要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对错。

  伸张正义的良好职业道德,明辨是非的深厚业务功底,发现疑点的丰富社会阅历,注重细节的严谨工作作风。身为一名死刑二审法官,四种职业品质须集于一身。

  法官的“死刑观”

  见惯了太多的临终忏悔、生死一线,很多人问我,如何看待死刑?

  我的回答是:一分为二,须理性而严谨。中国现阶段,死刑应予保留;但要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并逐步减少死刑。

  死刑,是治理社会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当前保留死刑有两大理由:

  第一,一些地方严重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和重大经济、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可能趋于恶化。国际上,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又恢复了。

  第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观念在国人心中传了几千年。对被害方而言,死刑有着不可低估的抚慰作用。

  事实上,死刑存废,绝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轻而易举之事。搞一步到位的理想化改革,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

  当然,尽管一时不可能废止死刑,但须少杀、慎杀。

  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死刑掌握得很好。真正判死刑的,只有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主要是针对绑架杀死儿童、抢劫强奸又杀人、滥杀无辜等。

  死刑标准更统一

  当了21年刑事法官,我的工作一直与“死刑审判”密切相关。

  于我而言,一审、二审和核准程序各有功用: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核准是最后的保障。严把“死刑关”,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三大意义:

  其一,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因为世界各国都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来最终决定死刑适用的。

  其二,适用死刑的标准更加统一。中国是个大国,省情不一,对一些死刑案件省与省之间掌握的标准可能会有出入。授权各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不利于国家法治的统一。

  其三,核准程序不再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从制度上保障死刑判决更加慎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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