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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吗?
 
文章作者: 2008-10-15 来源:中国普法网 【字体: 】【颜色: 绿
  律师信箱 我哥于1998年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我哥因工负伤花费大量医疗费请求公司承担,公司以我哥未与它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正式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请问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吗?

  律师回复 公司应当承担你哥因公负伤而花费的医疗费。依据劳动法第6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哥被公司聘用后,双方之间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的原因而迟迟未签订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3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据《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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