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司千辛万苦取得的证据,撞上了法律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非公开场合跟踪、偷拍、窃听,获取短信记录,这些都是调查公司常用的手段,然而这些手段明显都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用这些手段获得的证据不但不会被采信,公民如果因此权利遭到侵犯,甚至可以让调查公司和聘请调查公司的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