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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身高约1.7米,留齐肩短发,上身穿很宽松的棉衣,讲很流利的普通话……因停电未看清面孔。”这是被害女教师对案犯特征的描述。而王文启说,孟存明身高也就1.6米多,当时留的是一边倒短发,由于长年生活在农村,从来没有出过门,根本不会讲普通话。王文启说,就这一点来看,孟存明的特征与被害人所描述的案犯特征相差甚远。让王文启感到诧异的是,在公安的侦查案卷中,作为定案的极为重要和关键的证据之一,即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却没有被列进来。王文启说,重要证据的缺失,使得这个案件疑点重重。 根据被害女教师的陈述,案发当晚,案犯在她的小褥子上留下了精斑,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张北县公安局当时提取了该块褥单,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必须由专业检验机构对遗留精斑进行鉴定,但是不知何故,张北县公安局却一直没有做鉴定。在谈到这一情节时,王文启说,直到后来检察机关复查这个案子的时候,那时已经离案发3年多了,才又将提取的褥单送到公安部检验,但是,检验的结果却是“未检出精斑”。 1997年年1月15日,在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孟存明被判了刑,而且按照当时的法定刑,强奸案的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孟存明还是量刑较重的。 申诉 1997年12月底,一份由孟喜代子孟存明提出的申诉信从河北省检察院控申处转到了张家口市检察院,张家口市检察院遂派出两名办案人员负责对孟喜代子申诉案件进行复查。 2001年1月3日,经过大约3年的漫长复查,该案被作为重要案件提请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 崔进东,张家口市检察院离岗人员,时任张家口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主管检察委员会事务。 “当时这个案子送过来,按照程序,我需要先对这个案子进行阅卷,以确定是否确实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崔进东说,由于他也多年从事办案,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在他对孟存明一案的案卷进行审阅后,便发现了存在大量的疑点。 “本案从公安侦讯、预审至检察环节中审查批捕、起诉均存在工作粗放、未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行事,尤其在把握证据上不准、不严、不坚决……”这是崔进东当年在审查阅卷后书写的一段材料。 孟存明一案先后经历了三次起诉,期间,张北县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审法院张北县法院两次退查张北县检察院,二审法院发还重审一次,辩护人一审两次做无罪辩护,被告孟存明两次做无罪辩护,被告两次上诉,被判刑后,被告一直坚持申诉……在分析孟存明的案件时,崔进东认为,从该案的诉讼程序反复、交替变化本身,已经从一个侧面凸现了该案存在的问题。 “在一审诉讼期间,虽然多次退查补卷,但均未取得补充证据的成效,在获取的证据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仍勉强先后形成了批捕、起诉、判决等法律后果。”崔进东在当年的材料中写道。 据崔进东了解,孟存明一案在1996年7月2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张北县法院重审后,当时的审判长曾附带了一份长达十项的退查提纲。崔进东说,如果一审法院能够一一将二审法院附带的十项退查提纲落实清楚的话,孟存明的案件必定会真相大白。但是,遗憾的是,在没有出现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张北县法院第二次仍然维持原判。而张家口市中院第二次二审时,在与第一次二审相同的证据情况下,又一反常态,维持了一审判决。就这样,孟存明两次无罪辩护、两次上诉后,仍然被判了刑。 “侦诉阶段确有许多该当时做的事未及时去做,现因时间较长,又确实难以补救,在二审法院已做了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目前并无否定原案被告人作案的证据……”2001年1月,该案经过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崔进东说,当时的观点是,“定不了也否不了”,就这样了。检察机关经过三年的复查,最后的结果近乎不了了之。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