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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释疑许霆为何被判5年有期徒刑
 
文章作者: 2008-04-01 13:35:03 【字体: 】【颜色: 绿
提出抗诉,广东高院如认为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广东高院将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许霆案既非“侵占罪”亦非“不当得利”

   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一些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认为,许霆案更适合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也有人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

   针对上述观点,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因此,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不当得利”的说法,甘正培表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财犯罪都存在不正当取得利益的情形,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是除合同、侵权和无因管理之外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根据,而侵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比如抢劫也是不正当取得利益,但这显然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甘正培说,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了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却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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