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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须担责?
 
文章作者: 2007-03-22 14:17:05 【字体: 】【颜色: 绿

    3月16日,北京海淀和西城工商分局针对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减肥产品“藏秘排油”进行清查。董世彪摄

    “藏秘排油”、郭德纲、央视、明星做虚假广告、监管部门……近几天来,这几个词语频频出现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由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无需担责?

    在中国传媒大学传播专业委员会主任段鹏副教授看来,商家选择知名人士做品牌代言人,看中的是他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大批名人的追随者相信他们的偶像,在同类商品面前,他们更信赖名人代言的产品。”段鹏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借名人之光”带动产品销量的广告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从食品、家庭清洁用品到药品、保健品,从演艺明星到体坛冠军,名人做广告司空见惯。广告的基本作用是介绍产品用途和优点,所谓代言就是代替不会说话的产品表达产品信息,聘请名人做广告代言人是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加强他们对产品的信任度。

    然而,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却风波横生。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刘嘉玲代言SK-Ⅱ,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名人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令消费者不解的是,为何这些名人从不需要承担责任?

    “面对频频发生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事件,我们的立法、监管部门必须要正视,反思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几天来,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的嗓子都喊哑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知名律师,从“郭德纲事件”被曝光以来,他已经接受了十几家媒体的采访,每次他都大声疾呼:“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如果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代言者必须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形象代言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即使受理此案的法院将刘嘉玲追加为共同被告,也很难判决她承担相关责任。”两年前,邱宝昌就SK-Ⅱ一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两年过去了,尽管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误导甚至伤害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我们仍然没有见到哪位名人明星受到了处罚。”邱宝昌遗憾的说。

    今年年初北京警方侦破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亿霖木业特大传销案”,作为亿霖木业的形象代言人,著名演员葛优那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词早已被公众熟知,但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亿霖公司相关人员落入法网,但形象代言人葛优却依旧频繁出现在广告节目中。

    法律规定不足 还是道德约束不够

    邱宝昌告诉记者,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比如,郭德纲是否喝过“藏秘排油”减肥茶,是否如他所说的“三周抹平大肚子”,这些由谁来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

    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名人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在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违法广告的过程中,两位内地明星代言的三精牌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和钙加锌等广告一一被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邱宝昌认为,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须修改,应将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形象代言人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宣传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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