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广告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双轨制。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其他广告仍然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审查。
以我国1995年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例,申请人要提交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等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申请人要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原广告审查机关做终审决定。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初审、终审后才能拿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但是,很多广告的审查内容与实际播出的内容却有极大差异。
“明星要对受众负责,有责任对要其代言的产品进行审查,但难度很大。”段鹏说,“明星不是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即便他认为是商家是虚假宣传,他也只有拒绝的权利,或许他还得因为此前已签订的意向书赔付违约金。”因此,在立法层面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有关部门的加强监督力度才是治本之策。
著名歌唱家郁钧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要加强,但目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的责任不能都归于明星。“明星起到的是号召作用,在广告的操作过程中,明星并不起决定作用。”他说,“一则广告播出之前,有很多道防线。”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表示,我国目前的广告立法过于粗糙、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每年有大量药品投放市场,宏观、概括性的规定难免会给监督部门的事前监督造成困难;事后惩处时,大量消费者已经上当受骗,因为广告法中的惩罚措施偏轻、机制不完善,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追究。”他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有一套追究机制,如要求他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道歉、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等。”
3月17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在建议书中,刘晓原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
记者今天上午致电刘晓原律师,他告诉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先有执法到位 再言明星责任
记者注意到,去年7月,北京市民王先生曾经把郭德纲、藏秘排油茶的生产厂家和一家媒体告到了法院。
王先生称,从去年4月以来,受郭德纲代言的广告影响,他购买并服用了藏秘排油茶,结果并没有达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为此,他要求三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记者今天致电受理此案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询问此案的进展,有关部门告诉记者,三被告之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记者今天采访的一些学者和律师表示,对于名人明星参与的虚假广告屡屡发生,并不只是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目前连不健全的制度也没有很好地执行,主管部门不能以制度不完善推脱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虚假广告根本就发不出来,明星的代言又从何谈起呢?除了《广告法》,我们还有众多的治理虚假广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相关执法的力度以及反应速度,实在让人难以恭维。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虚假广告来说,和去年被曝光的“欧典地板”一样,它在法律性质上首先是一个“虚假广告”,现有的法律足以让它销声匿迹,而不应该等到央视“3·15”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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