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和进度,也都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其中,省级政府机关人员编制精简幅度参照国务院精简比例进行,逐步和分期精简了一半左右;市、县、乡镇政府行政编制的精简比例,是根据所辖范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方案,由各地分别实施。
第五次是2003年改革。这次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应集中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四个方面,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措施包括: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改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监察,将国家经贸委下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经过五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目前的机构组成情况是: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有28个(外交部、国防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人口计生委等);另有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18个(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知识产权局、宗教局等),办事机构4个(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研究室),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 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监会、证监会等),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信访局、海洋局、烟草局、外汇局等),此外,还设有一些具体工作由部委负责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全国绿化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等)。(详情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机构”拦目)
(二)强化依法行政要求,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在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进程中,根据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任务,党和国家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要求。为此,大力加强了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相继制定并颁布施行,对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中国各级政府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繁荣发展市场经济,产生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替代了已实行长达12年之久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对于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素质和各级政府的工作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1999年11月和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长远指导作用。2005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三)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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