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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一种有意购买假货进行技术检测并由此引出诉讼,向制假者、售假者进行索赔的职业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打假并对制假者进行处罚是法律授予有关行政部门的公权,他人作为职业涉足打假属于越权。 一些公众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打假索赔,也未禁止将打假作为一种职业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这一行为不应受到限制。 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集中反映了一个问题,即我国法律授权负责公共安全的公权力向民间“私力”的位移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是否应具有多样性?我国是否要通过立法对“私力救济”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 本报将下面的故事提供给读者,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些发生在人们身边的事件。 时下,随着社会管理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出现了一些民间组织和个人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反扒英雄”、“打假英雄”以及浙江瑞安的“民间110”等“民间私力”救助组织和个人应运而生,他们成为“公权行使民间化”的典型代表。 民间“私力救助”这一新模式从诞生之日起便充满了争议。 赞成者认为,“私力救助”的保障比政府更直接、便利,成本低、效率高,在公权力保护不到的“灰色地带”发挥了积极作用。 反对者表示,反扒、打假以及“110”均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和义务,民间人士或组织涉足属于越权。 在数年的质疑声中,一些“私力救助”组织或个人开始变异,“公权私用”失控所暴露出的法律缺失和体制漏洞发人深省。 对这些民间组织和个人如何实行有效的引导,将其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本刊将分两期就这一现象进行报道并由法学专家对此现象进行点评。 ——编辑手记 不久前,媒体将聚焦对准了职业打假人林某,并从中揭示了一段林某在西安打假时的经历。 异地打假 林某是天津人,个人经营着一家化工企业。1997年其因购药受骗,从此走上了打假之路,以购假索赔和受企业委托打假为主要手段。10年间,他因打假引出的诉讼胜率90%,打假的平均收入达到了自己公司收入的30%,并积累了很多识别假货的技巧和打假经验。 据邀请林某到西安打假的孙某说,2006年11月11日到16日,林某来到西安打假。2006年11月12日,林某在某大药房一家分店买了一盒冒充药品的保健食品。翌日上午,林某和孙某来到西安某药品批发基地,在该大药房总部发现了两种假冒药品。 发现问题后,林某当即打电话向西安市药监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当地工商和药监部门的调查人员赶往现场。他们对药品批发基地四家公司和药店非法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查处,并封存了仓库里的药品。 执法人员表示,林某从某大药店购买的保健食品,应属卫生部门查处,药监和工商部门没有处罚权。 于是,林某带着这盒保健食品来到那家大药房要求退货。 据林某回忆:“事情处理完后,药店负责人说您到我办公室来一下。在办公室该负责人问我,今天的事怎么解决?我表示不会向药店索赔,把药给我退了就算完事。另外我跟她谈了很多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此时这位负责人说,您既然不要索赔并提了许多意见、建议,药店奖励您4000元……我怕出差错,便主动提出打个收条,他们说没有必要。” 但林某还是坚持打了收条:“因林某为某药业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并给予日常监督,某药业自愿奖励林某肆仟元整。出款人××,收款人林某。”收条一式两份,另外还有一个质量保证书:“关于林某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店方愿自查自检,以后一定会合法经营,加强管理,保证消费者的用药安全。保证人××,2006年 11月13日。” 2006年11月16日,当时工商部门负责人宣布:“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职业打假人怀着不同的目的打假,工商部门对这种打假行为不予支持……”涉嫌敲诈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