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令”引争议:该“推行”还是“叫停”
严峻的当下。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李栋:从社会效果上看,发布“网络通缉令”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因为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通缉令,而是由普通网站或网民自由发布,未经官方审查,真实性无法确保,一旦“放开”,缺乏监管的“网络通缉令”很可能会“满天飞”,个人隐私随意被公之于众,社会公众岂不人人自危?这种负面影响不能不考虑,我认为“网络通缉令”当禁止。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检察院王继学:将“网络通缉令”一棍子打死并不现实,一是确有现实需要,二是“网络通缉令”的发布,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会构成违法,不能强令禁止。在“网络通缉令”发布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加大网络管理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各家网站要加强信息管理,阻拦恶意的“网络通缉令”内容,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表评论
【凉山日报社声明】《凉山日报》新闻网刊载凉山日报文章已经凉山日报社独家授权。自2005年5月1日起,其他商业网站(新闻媒体网站除外)未经凉山日报社授权,不得转载凉山新闻网上刊载的凉山日报文章。欢迎新闻媒体网站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转载凉山日报的新闻,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凉山新闻网-凉山日报"。其他商业网站如有合作意向请与凉山新闻网联系。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