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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本轮牛市以来,类似半年获利10亿元的“刘芳”、年获利3亿元的唐亮这样的所谓“最牛散户”层出不穷。这些身世背景一片空白的人名很可能就是一些庄家的“傀儡账户”。 刘国华认为,周建明动用大笔资金操纵股价,获利却只有176万元的原因,可能正是由于账户分散。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查得周建明非法获利只有176万元的另一种可能是,他的资金来源属于挪用,并未计较收益率。 无论如何,在刘国华看来,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日常监管依然有待加强。“从以往案件来看,周建明案即便进入刑事审理程序,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违法成本较低。”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也认为,证监会的监管重点目前在上市公司和违法发行股票上,监管目光应更多地放到“大哥们”身上。 昨天,证监会表示,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 2007年9月,证监会首次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将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中。 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明确法律界定 “涉非”受害者民事诉讼索赔渠道开启 新年后首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