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凉山日报 作者: 时间:2009-3-31 14:21:00 评论: 条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环保部职责第六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要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省委刘奇葆书记和省长蒋巨峰都明确提出了“一个地方的脏乱差不是小事,事关群众的生活环境,事关群众的安全健康,党委和政府要抓要管要真正解决问题,让群众满意”的要求。为此,环保部门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职责。
二、认真调查、摸清情况、科学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会议以后,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影响本辖区城乡环境质量的城市污染源(生活污水、垃圾、医废等)、影响本辖区城乡环境质量的农村面源污染(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地膜和畜禽养殖等)、影响本辖区城乡环境质量的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影响本辖区城乡环境质量的水电、道路施工生态破坏的污染源(减脱水河段、施工废渣等)、影响本辖区城乡环境质量的矿山开采污染源(荒料、弃渣、尾矿等)进行全面认真摸底清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全面完整、科学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接,付诸实施。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实施过程中环保系统的职责和任务是监督、指导、示范、服务,务必做到两到位,即监测、监察到位;两提供,即提供监察系数、科学数据;两确保,即确保饮用水安全和核安全。对城乡环境质量影响大的企业要挂牌限期整治,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环保部门要抓典型、抓示范,要服务全州“保增提速、爬坡上行、加快发展”的大局。
三、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全州环保系统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制定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奖惩逗硬,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行动不力,工作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的人和事要坚决按照规定处理;对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真抓实干的同志要予以表彰。全州环保系统要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精神。按照“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要求,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不辱使命,务必完成省、州党委政府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