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交车经营者要在客运车辆内设置残疾人专用座位。然而,记者在海口调查走访发现,为了应对某些线路客流量大和满足多载一些乘客,该市好多公交车上都没有标示残疾人专座,甚至一些车辆的残疾人专座被卸掉。(《南国都市报》3.8)
即使不是公交公司的业内人士,应该也明白解决线路客流量大的首选办法,应是增加上路车辆或运营班次。如果靠撤除座位来增加空间能被认可,那么每年春运大忙之时,干脆就把列车上的座位卸掉一半,不知能减轻多少的春运压力了。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要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等的要求,是由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的。对于这些“紧箍咒”,公交公司的管事者们,显然比市民百姓更明白。但是,明知让“残座下岗”是违规之举,他们为何又敢明目张胆地大刮车厢内的“座位拆迁风”呢?依我之见,原因无非两条:一是某些公共服务部门向来就不怎么把公众利益放在眼里、记在心上,一俟矛盾出现、问题产生,首先想到的就是“顾己不顾法”了;二是由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方面,其覆盖广度和涉足深度都还有待加强,使得许多人上了公交车之后,就算看到有“专座”存在,往往也不会主动想到这是为“专人”而备的。如此这般,公交公司一不做、二不休,干起“撤座增容”之事时,还会有什么道义上的难为情和规则上的怕挨罚呢?
由海口公交的“残座下岗”,我也联想到了时下屡见不鲜的“盲道失明”。这些年来,城市建设中提高规则档次、增设专用盲道的地方越来越多。盲道多了是好事,是善举,而随之而来的突出症结是,不少地方的盲道,常常很快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盲”道。要么是施工上的粗制滥造,使之无法畅通无阻地起到导盲作用,要么是管理上的睁只眼闭只眼,令其到处被人为“腰斩”。
“盲道失明”和“残座下岗”是一根藤上的两颗“歪瓜”,是健全人办下的“残疾事”。比起盲道的不通与“残座”的撤除,一些以社会事业管理者自居的人,其实更让公众觉得忧心不已。(陈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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