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对恶搞的“批判”风生水起、轰轰烈烈,网上弄得乱成一团,纸媒也赶来凑热闹,旁观者有之,参与者有之,本来这很正常。但是,近来我突然发现似乎某些人的某种欲望又膨胀起来,也想来搀和,因此我觉得关于这个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有必要说几句话,看看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恶搞。
恶搞,按照通常理解,就是对原有的作品(影视、书籍、图像)和人物进行再加工(剪辑、重构、拼接)。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搞笑,笑得你肚皮抽筋,这也是它之所以能够流行的原因。
先表明态度,我认为这样的恶搞是合理合法的。
现在反对恶搞的理由,无非是以下几点:恶搞非常无聊低俗、恶搞伤害部分民众的感情、恶搞侵害肖像权……
恶搞非常无聊低俗这样的理由,我觉得根本构不成“理由”,每个人对恶搞的看法都不一样,“一百个观众就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当年苏格拉底在雅典广场上与人们辩论时,智者学派的那些人也觉得他很无聊。
所谓伤害民众的感情,也是个因人而异的问题。这方面最为明显的是对“英雄人物”和“红色经典”的恶搞。一些年纪比较大或者是接受红色教育长大的并且信奉这样的教育的人对于恶搞“英雄人物”和“红色经典”是相当反感的,认为这损害了“英雄”和“经典”的形象,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这里先谈“伤害感情”。也许一部分人觉得恶搞“英雄”和“经典”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但还可能有另一部分人觉得正搞出来的“英雄”和“经典”对自己感情的伤害更大,那么是否就应该因此禁止正搞的“英雄”和“经典”的故事和图像传播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既然伤害另一部分人感情的正搞出来的东西可以传播,为什么伤害这一部分人感情的恶搞的东西就要禁止呢?此其一。其二,如果以伤害某些人的感情为由禁止的话,那在有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恐怕没有那部作品是完全不伤害任何一个人的感情的吧?是否所有的作品都要禁止呢?或者干脆不允许人们使用互联网?
恶搞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这个理由,恐怕是所有理由中最有力的,因为如果恶搞已经违法,禁止则具有显然的正当性。那恶搞是否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呢?
现在我们看到的所谓的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恶搞作品大多是对“英雄”和“名人”的恶搞,譬如恶搞刘胡兰或赵本山。这其实涉及上面提到的恶搞损害“英雄”形象的问题。“英雄”和“名人”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都属于“公众人物”,而因为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他们的权利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像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等。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公众人物进行评说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途径之一,也是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宪法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与此同属一个性质的问题是政治漫画,政治漫画通过对政治人物的肖像和行为进行严重“扭曲”起到政治批评和政治讽刺的作用,这其实也是一种恶搞,但从未听说过这样的恶搞漫画竟然侵犯了政治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于同属公众人物的政客(不含贬义)可以恶搞,为什么对那些“英雄”和“明星”就不能恶搞?观诸法治国家,这样对公众人物的恶搞比比皆是,从未听说哪个恶搞曾被禁止过。公众人物既然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福利,就要在某些方面上受到比普通人更多的限制,尤其是要容忍更多的批评,这在一个文明国家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当然,这样的恶搞之所以合法是因为它是针对公众人物的,如果跨出了这个范围对普通人进行恶搞并大范围传播,则是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
即使上面对于恶搞会不会侵害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分析都是错误的,禁止恶搞仍然不正当。我们知道,民事侵权行为是属于私域内部的私权之争,国家要想介入此类争执,必须要由受害者提起诉讼,即事后审查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不进行诉讼并要求予以救济的话,国家是无权干预的。因此,以事先设立门槛这种形式主动对恶搞进行审查,强行介入公民的私域,是违背不告不理的法治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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