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新快报》12月17日)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笔者感到茫然和恐惧,2005年9月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咸宁某银行职员胡某看到了储户的存折密码,盗取该储户28万元存款,被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3年和无期,这两案形成鲜明对比!而小许案实际上定下了一条很严厉的规则:“工具”性质的ATM机是国家金融机构!(这遭到了多方反对)还有一条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是颇有点“霸王条款”的隐性规则:ATM机的故障,并没有成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于是,我们的恐惧就由此而来。
本案中,小许是恶意取款171次,显然不同于普通的“不当得利”,构成盗窃应该是没有多大疑问的。但如果消费者不是取171次,而是取17次,生活中有些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款,如果也因此多取了,在银行眼里,是不是也算盗窃罪?而且还是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就技术角度而言,ATM机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减少),因为没有一种电脑操作系统是没有漏洞的,这样一来,ATM机也就无时不刻都具备了冤枉消费者为盗窃犯的可能,它可能无时无刻不陷消费者于不义,这难道不可怕吗?
现实中,有人从ATM机中取出过“假钱”,ATM机也少吐过钱,还吞过卡,这样的情况,银行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认定“国家金融机构ATM机”在“诈骗”消费者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在受损失方为消费者时,银行丝毫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损失方为银行,消费者就可能因此被控告为“盗窃犯”,这合理吗?公平吗?
本案由于存在171次取款这种很不正常的行为,因此容易被认定为“主观恶意”,但这种甄别到底是“主观恶意”还是“无意”的标准其实是不够清晰明了的,孕育着冤案的可能。更不公正的是ATM机的故障,却并没有成为减轻量刑的理由,而我们反观我国的刑事案件常规做法,被害人过错责任往往成为减轻量刑的情节之一,俄罗斯和瑞士的法律甚至对此有明文条款规定。
银行过错在先,消费者过错或“犯罪行为”在后,如果不考虑这一点,不追究银行ATM机出错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将所有后果都让消费者来承担,甚至将ATM机树立为“国家金融机构”以威慑民众(网友讥讽为满大街都是国家金融机构),那么,消费者的所有无意过错,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恶意”,ATM机甚至有可能成为某种不公平的“陷阱”,同时这也不利于银行主动改善ATM机的服务质量。
(欧木华)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