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12月17日《北京娱乐信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终于在明年要施行了,这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休闲、休假,意义深远。在很多专家学者看来,休假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维护和保障公民休假权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事实是,现在的确有很多单位因工作需要还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于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条规定,必定会成为一块职工权益维护好坏的“试金石”。
于是,我想到了黄金周长假的节日加班费现状。一个令人悲哀的事实是,每次长假过完,节日加班费问题立刻会成为劳动者极为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相关的投诉更是多得惊人,今年的“十一”黄金周过后,状况也是如此。而更惊人的是,有记者曾随机采访在长假需要加班干活的人中,有近70%的“加班族”表示不敢对加班费“过分”较真。此种现状,让人五味杂陈。
事实上,按照《劳动法》等的规定,像“十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后4天是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都是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如果我们的用人单位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劳动监察能加大力度,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如果广大的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能大大提高,几年来的“黄金周”后,节日加班费问题又怎么会屡次成为热点呢?
所以,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没实施,但我的担忧却早早来到:不休年假3倍工资补偿能如愿以偿吗?
尽管,条例也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等。但在劳动者尚处于弱势地位的今天,在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有多少职工敢对不休年假能获3倍工资补偿过分较真呢?——这最终会不会又沦为加班费的境地呢?
我们不妨拭目以待。(吴杭民)
联系电话:0834-3280888 新闻热线:0834-3280008 投稿信箱:tg@ls-news.net 会员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