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昨日,记者获悉,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据11月15日《北京晨报》)
严格地说,"性贿赂"的存在和蔓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否将"性贿赂"纳入法律射程,一直是法律人士和社会公众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是,有关部门最终未采纳这一建议。原因是将"性贿赂"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很大的冲突,在国人的观念中,"性贿赂"虽是权色交易,但也不过是男女关系,而男女关系只关乎道德问题。二是没有制度依据、定罪困难、取证困难。
纵观全国,虽然在"性贿赂"中"落马"的公职人员不在少数,"性贿赂"的存在和影响也不是不严重:2004年 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女局长安惠君因涉嫌买官卖官、庇护色情交易、接受"性贿赂"被双规。当时,由于有关部门碍于没有法律依据,依然不能按照"性贿赂罪"的规定量刑。在"性贿赂"这个问题上,除了社会公众只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其进行指责和批评,还能干什么?想想,若是放任"性贿赂"自由发展而不控制,这是可以想象的吗?
从公安部消防局的" 四个严禁"中,我至少能够领会到三重意思:一是"性贿赂"已经愈来愈严重了,正阻碍着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二是公安部消防局的敬业精神。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性贿赂"的罪与非罪,从法无明文不入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来看,有关部门提出这一概念显然是相当冒险的铤而走险之棋,一旦不慎将有可能招惹"众怒",最终落个"千古骂名"。三是看到了公众对惩治腐败的期望、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从此,"权色交易"再也是简单的男女关系了,也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而是一种违法现象。因此,在笔者看来,"四个严禁"最大的亮点是给 "性贿赂"立法提供了"制度蓝本"。
当然,遏制"性贿赂"现象,也不是公安机关的"四个严禁"就能解决问题这么简单。毕竟"四个严禁"只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其对象仅仅局限在一个"小部门"的工作人员。"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四个严禁"虽然只是一个部门的制度,但对"性贿赂"的概念界定和处罚规定都是相当明确的,具有标本意义。希望各政府部门也"照葫芦画瓢",尽快给"权色交易"立个标准。最终,我们更期待公安部消防局这个"小"部门的禁 令能够从国家立法层面上进行确立,从道德、党纪、政纪和工作纪律同时入手,尽快解决"性贿赂"的问题。 (王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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