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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都脱了,还要“人性化”?
 
文章作者: 2007-12-24 10:56:00 【字体: 】【颜色: 绿

    广东贾姓男子嫖娼时遭多人围攻。他到一家休闲中心去找小姐,随后他称小姐服务不好,要提着裤子走人,遭到4名男子围攻并欲扣留其钱包,他说自己钱包里有银行卡和身份证,不能被扣留。随后他开始报警,寻求警方帮助,还给媒体热线打去电话。后来,贾姓男子自掏30元给了小姐,这才要回了钱包。前去执勤的警察看到他醉酒的样子,又有同事在,也没有对他采取什么措施。(《南方都市报》)
  
  身为嫖客,贾姓男子居然敢报警,他如果不是“贼大胆”,就是真的喝多了。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发现贾姓男子喝醉了,其同事也在现场,又同意支付给小姐30块钱,于是“没有对他采取什么措施”。警察不愿为难一个醉汉,这执法可真够“人性化”的呀。
  
  不过,怎么想都觉得这回警察的“人性化”没有用对地方。从报道来看,贾姓男子一怒之下“要提着裤子走人”,说明至少裤子是脱了的。他有嫖娼的动机,还付诸行动进展到了脱裤子的阶段,应属典型的嫖娼未遂,怎么能不给予任何处理呢?并且,那30块钱到底是个什么名目呢,是“服务费”?是“道歉费”?还是“脱裤骚扰费”呢?
  
  假如说贾姓男子酒后乱性、嫖娼未遂,情节较轻可免予处罚,可对提供色情服务者为何也没有处理?那小姐不仅是“服务不好”,她提供的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色情服务,怎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小姐所在的休闲中心,容留卖淫嫖娼,属于严打范围,怎么也稀里糊涂就过关了?
  
  不由得有了一种很暧昧的猜测,难道,警察对嫖娼未遂份子“人性化”,其实看的是娱乐场所的面子?如果一定要处理嫖娼未遂份子,那岂不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必须处理卖淫者和组织者?当然,笔者的猜测纯属猜测,并无证据。可如此休闲中心,既容留卖淫嫖娼,又蓄有打手“看场子”,显然“生意”规模不小,何以长时间存在而没有被取缔?即使在嫖客“亲自举报”的情况下,也能安然过关,不能不让人唏嘘啊。嫖客报警的背后,莫非还另有隐情不成?

(乔志峰)

(来源:红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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