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储户黄某在某银行存入26万元,近日去取款时却被银行告知该款已被取走,仅剩余款119.4 元。黄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12月11日,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存款纠纷案,判决银行只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1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存款被领取时,银行方是否尽到了谨慎的审核义务。法院认为,储蓄机构对身份证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储户预留密码才是银行内部电子系统管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对储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关键。 (12月13日中国新闻网)
26万元存款就这样莫名其妙没有了,这样倒霉的事情落到谁的头上都接受不了。凭一张假身份证就可轻易把别人的巨额存款取出来,银行在管理上的漏洞可想而知。而银行方面竟称自己尽到了审查的义务,法院也判决银行没有责任。这对储户公平吗?以后谁还放心把钱存进银行?
银行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真伪不作辨认。法院的判决似乎满有道理。但笔者不明白的是,既然银行没有辨认身份证真伪的能力,为什么还要储户凭身份证办理储蓄手续?假身份证照样可以开户、取款,存款实名制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且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在储户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就应该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在,因为银行不具备辨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导致储户存款被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与储蓄原则的精神,银行显然不能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换个角度说,银行是不是真的就不具备辨别储户身份的能力呢?事实上,银行 虽然在公民存款取款时审查身份证流于形式,但在发放贷款时审查贷款人身份却毫不含糊,异常严格。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我去年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审查"我的身份那可真的叫严格啊,简直比"特工" 做得还细。不仅我的身份证、老婆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单位证明、信用证明都一一审查,复印备案,签字、按手印一样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还到家里和单位调查摄像,搞得我一点隐私空间都没有了。 人家取款26万元都不用认真核实身份,我贷款几万元,为什么如此折腾我?
在储户取款时,银行审查身份证如此不负责任,而贷款审查几乎要查贷款人祖宗十八代。银行为什么执行双重标准呢?看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我终于明白了, 存款是别人的钱,银行可以马虎一些,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银行对储户身份资料只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使身份信息出错,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根本不用承担责任。而如果贷款收不回,银行会蒙受损失,自然丝毫不敢大意。
现在,盗窃者逍遥法外,银行又不承担责任,大家都当甩手掌柜,难道储户活该倒霉?笔者期待,二审法院给储户一个说法。更期待双重人格的银行认真反思,在不法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科技化的时代,健全信用体系,提高身份审查的技术含量,不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已成当务之急。(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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