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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既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也要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和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①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②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④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⑥做好拟定和审议有关法律案、地方性法规案工作,即: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提出法律案、地方性法规案,参与其他国家机关起草法律案、地方性法规案,参与审议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案、地方性法规案;⑦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⑧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⑨做好与各级、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工作;⑩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人大专门委员会在行权履职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彭真同志说:“人大和政府的任务不同,因此,它们的工作制度、方法也就不同。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负责制,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的权力很大的……但是,人大这种权力是由集体来行使,来作决定的……包括委员长在内,无论哪个法律和议案,都不是个人说了就可以决定的。”“作为委员长,我也只有一票之权”。彭真同志的讲话通俗、朴实、简洁、清楚地阐明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的特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专门委员会也是如此。人大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问题,作出决定或者决议都要经过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在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组成人员不分职务高低和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党派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权力,都承担同等义务;在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任何一个组成人员都无权代表人大专门委员会作出任何决定,也无权代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四、贯彻落实监督法,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是增强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如何做好此项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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