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认真抓好协助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
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根据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即:执法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和“一府两院”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专门委员会初审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为十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报告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报告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其次,协助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即:执法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和“一府两院”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制定具体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开展实地检查,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并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实施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实施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再次,协助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人大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批请或者批转,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对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报经常委会同意,可以先同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与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邀请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
第四,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时,应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和采纳合理意见。对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建议列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程;对暂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建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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