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恢复重建,比抗震救灾本身更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证。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6月9日新华网)
地震毁坏了家园,擦干眼泪的灾区群众亟待重建家园。而与救援和安置相比,灾后重建任务更为繁重,道路也更为漫长。
想灾区群众之所想、急灾区群众之所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下称《重建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汶川灾区即将全面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更标志着我国的灾后恢复重建已经步入法制化发展的良性轨道。在经历了紧张的“生命大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之后,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迫在眉睫。如何科学、有序、有力、合理的推进恢复重建工作,则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在此情况下,灾后恢复重建亟需作出法律保证和制度规范,以切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在借鉴国内外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审时度势,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和颁布了《重建条例》。
《重建条例》的颁布,构建了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框架,也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的纲领性文件。《重建条例》专门就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涉及恢复重建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在运行机制方面,《重建条例》还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中的职责、权限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重建条例》也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后恢复重建行政运行图,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同时,《重建条例》的颁布还将为今后各地遭遇包括地震灾害在内的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提供恢复重建的个案标本和法规参照。
《重建条例》的颁布,将切实消除灾民“空荡荡的心灵”,给他们吃下重建的“定心丸”,让他们对恢复重建充满信心。毕竟,广大灾民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和重要力量。灾后百废俱兴。恢复重建则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组织有序、科学规划、推进有力。如此强有力的保障、推进措施,将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充分稳定灾民,充分调动灾民自力更生参与恢复重建,切实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快速恢复和又好又快发展。
《重建条例》的颁布,是国家进步的表现,是中国在灾后恢复重建方面迈向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有赖于其法制化进程,法制化进程是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体现。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的抗震救灾表现为政府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恢复重建,则考验着政府科学规划、组织有力、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政能力。它需要勇气、胆识、沉着和坚毅,更需要政府与民众共同的与时俱进和处变不惊。
一夜之间山变绿,春天一场及时雨。法制一小步,恢复重建一大步。因此,依法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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