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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究竟合不合理
 
文章作者:孙向方 2008-06-30 15:05:06 【字体: 】【颜色: 绿

  正方:集资建房不是洪水猛兽 

  6月24日,新华网发表《当心“集资建房”撕裂社会》一文。文章提出:集资房建设无疑会解决部分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但能够享受集资建房的,只可能是少数掌握或通过权力运作可以搞到土地、资金等社会稀缺资源的强势单位,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激化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以上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看来,集资建房不是洪水猛兽,而是缓解社会矛盾,形成多途径住房供应渠道,打破开发商垄断,遏制房价上涨的一个好办法。 

  1998年,政府停止福利分房后,许多企业、单位集资建房也逐渐受到限制,集资建房越来越少,大量的住房需求,使得房地产市场火爆。从那时起,中国的住房价格就开始逐步上升,在许多地区出现了飚升,客观上抬高了房价。

  笔者以为,遏制高房价,关键是要重建多种住房供应渠道,允许并鼓励单位集资建房。如果购房者能够从其它渠道得到住房,开发商就会自动放弃暴利,而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受到很大的约束,购房者只好任开发商宰割。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集资建房可以让许多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有许多下岗职工,有老旧房、有地基,只要政府出台合理的政策,集资建房将是最佳的解决办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集资建房对于无条件集资住房的人不公平。但如果通过集资住房形成了住房获得渠道多样性,客观上也会拉低房价,没有分到房的人也将是受益者。 

  综上所述,集资建房,老百姓欢迎,开发商反对,寻租的贪官因为断了财路也反对。集资建房不是洪水猛兽,把集资建房一棍子打死,小心成了开发商的代言人。 

  反方:“集资建房”这个口子开不得 

  在我国现有“市场+保障”住房体系中,是没有集资房空间的。首先集资房肯定不是市场房,因为它并不吻合市场规律。其次它不是保障房,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相对弱势群体。勉强而言,部分住房困难职工可以归结为相对弱势一类,但领导干部,尤其科级以上干部,似乎和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无关。

  而从法理意义上看,对照当前的政策,集资房有违反国家政策之嫌。早在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利益。 

  当初,建设部等三部委之所以出台这一禁令,大概有两点目的,其一,意在房产宏观调控;其二,剑指权力寻租。从当前房地产的大趋势看,不否认个别地方房地产市场有趋冷迹象,尤其是部分一线城市,甚至已经进入了寒冬。但从全国层面看,当前房产价格依然热气腾腾。也就是说,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还未完成。 

  从权力寻租看,集资房由来就是重点。它扛着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大旗,而暗藏着权力寻租的真实意图。首先,它解决的职工,充其量只是部分职工。而领导干部则往往凭恃着手中的权力资源,优先获得集资房。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领导干部工作处于变动之中,每到一处,都可能优先获得集资房。于是就造成了有些领导干部一人拥有几套房的现象。这不是权力寻租是什么? 

  因此,“集资建房”这个口子开不得。如果一个地区开,一个地区不开,那必然会造成国家政策的冲突,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当前,地方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市场和保障两条腿走路,才能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梦。

(来源:凉山新闻网(www.ls666.com))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钟 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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