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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和谐诉讼模式”的精神,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为体现司法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使法院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案件办理中,根据不同的案情,经常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社情民意、民俗风情的优势,有效地促成了案件的调解,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和谐。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德昌县法院近期邀请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结的一起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案。2004年2月4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鲁某及鲁某的父母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被告将座落于德昌县祥和街后通道侧的一块建房用地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了价款及付款方式。其中约定“剩下的3000元等放线后再付,如无法保证放足17米,这3000元不再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了转让费,余3000元未给付。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准备修建房屋时,被告进行阻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民庭在审理该案时,针对被告方属农民身份的情况,邀请了2位属村干部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案在休庭调解中,被告认为原告尚欠转让费3000元未给付,由于近几年来建房用地的价格上涨了,3000元根本买不回原来的宅基地,因此要求原告归还建房用地。而原告则认为剩余3000元不应该支付。双方各执已见,调解陷入僵局。办案人员利用两位任村干部的人民陪审员通晓民情民意的优势,让他们配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灵活地把法律和情理变成了通俗易懂的家常话。人民陪审员一席入情入理的话,加上办案法官的释法,双方当事人的怨气消了,疙瘩解开了。原告认识到,自己原来未支付给被告3000元现金,现建房用地价格上涨,确实亏了被告,当即表示,另支付被告3000元以作补偿。被告也表示不再阻挡原告建房。原、被告双方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共同调解下达成协议,曾经的冤家,如今握手言和。 人民陪审员参审,促进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开,增强了群众的法制意识,有效促成了案件的调解,增进了和谐,同时,也使其感受到作为陪审员的价值和成就,对法院工作也更加理解。 李明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