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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户主明明是自己,征地补偿款却成了父母的遗产——
“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驳回曹正伦、曹惠的诉讼请求。”捧着(2007)川凉中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曹正义的心里终于舒坦了。一年多来,内心的委屈和沉重的精神压力终于在这一刻烟消云散。 遗产之争 西昌市西郊乡宁远桥村三组村民曹正义今年47岁,以种地为生。2006年2月,华润雪花啤酒厂征用了宁远桥村三组村民在桑坡片区的承包地。曹正义正在耕种的6分地恰好就在征用范围内。为此,西郊乡宁远桥村第三村民小组便给予了其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相关补偿费用合计69240元。 补偿费用拿到手没多久,曹正义的亲二哥曹正伦就登门要求分这笔钱。他的理由是:这土地是当年父母在世时,家庭共同承包下来的,父亲母亲都有份。父母过世后,承包地才一直由曹正义耕种至今。所以现在父母的土地被征用后,分在父母人头上的26496元安置补助款,就应该作为遗产来继承。 听了二哥的话,曹正义心头很不乐意。1982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父母都已年老体衰,疾病缠身。这片承包地一直是曹正义夫妻俩在耕种,几个哥哥姐姐从没管过。如今母亲已去世20多年,父亲也去世10多年了,当初的土地也已经二次承包给了自己,现在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怎么会成了遗产呢? 因此,曹正义并没有同意二哥的要求。但让曹正义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10月,自己作为被告收到了西昌市法院的传票。原来,二哥曹正伦和三姐曹惠共同把曹正义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父母的土地赔偿款26496元。 一审败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后,曹正义家里总人口为7人,包括曹正义的父母、曹正义一家3口、曹正义三姐曹惠及其儿子,户主是曹正义的母亲黄元珍。后父母相继病故。为了耕种方便,1988年曹正义与同组村民左如会自愿协商,将自家的拓荒承包田与左如会家桑坡下面的承包田互换耕种。1989年曹正义三姐曹惠及儿子的承包田从母亲黄元珍的户头分出,同时,西昌市西郊乡宁远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与曹正义签订了新的《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将黄元珍的户名改为了曹正义。 2006年初被蓝剑啤酒厂征用的土地,大部分为左如会换给曹正义的桑坡下面的土地,少部分是曹正义自己的拓荒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曹正义父母病故后其承包耕地原、被告是不能继承的,此时其继承未开始;2006年2月,雪花啤酒厂征用了西郊乡宁远桥村三组的土地,该组分配了曹正义父母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承包收益,此时继承开始。该安置补助费,按照继承法规定,应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子女继承,即由曹正伦、曹惠、曹正义按其尽的义务大小继承。 最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曹正义父母的土地安置补助费25576元由曹正伦、曹正义各继承10000元,曹惠继承5576元;青苗费920元归被告曹正义所有。这样的结果让曹正义一家倍感委屈。为了搞个明白,曹正义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凉山日报今年1月26日7版曾以《征地补偿,咋成了遗产?》为题报道了此事。 成功维权 很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庭审理认为:土地安置补助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对其生产生活所需进行的补助费用,因此只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才享有土地安置补助费,这里的农业人口指活着的农业人口不包括已故的人口。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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