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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二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争议的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已达十几年之久因征用土地才产生的安置补助费,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有承包收益和林地经营权可以继承,土地安置补助费不是承包收益不属于遗产。因此,曹正伦、曹惠要求继承其父母曹国民、黄元珍土地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本网记者 程宗萍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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