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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法》还了我一个公道啊,我终于可以拿回自己的房产证了!”10月30日,手拿(2007)西昌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赵淑芬终于松了口气。 房产证“神秘失踪” 事情还得从1992年说起。1992年5月,56岁的赵淑芬与65岁的李国立结了婚。李国立原配于1990年病故,膝下有3个子女,而赵淑芬没有子女。婚后,两位老人住在李国立单位分的一套住房内。 1993年,李国立单位进行房改,赵淑芬与李国立缴纳了购房款3481.63元,购得了所住房屋,并以李国立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997年2月,李国立病故。此后,赵淑芬一直住在该套住房内。同年11年,赵淑芬再次补缴了2020.22元的购房款。 失去老伴的赵淑芬过着孤独而平静的日子。转眼到了2003年,这年4月,因房管局要求更换房产证,当时李国立单位负责此事的张建华通知每家住户要交回原来的房产证。赵淑芬也将自己所居房屋的产权证交了。 事后因没有提交房屋产权户主李国立的身份证,赵淑芬没有办到新房产证,但是上交的旧房产证也没了音信。赵淑芬多次找到单位,但都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直到2007年,赵淑芬实在没法再等下去了。 今年6、7月份,赵淑芬再次找到李国立单位负责此事的人,经了解得知,原来负责此事的张建华已经退休,而张建华退休时,并没有将赵淑芬的房产证移交给单位,单位上叫赵淑芬去找张建华。赵淑芬找到张建华,但张建华却以自己已经退休等借口推诿。就这样,赵淑芬一直没有拿到自己的房产证。 《物权法》帮她讨回 无奈之下,8月30日,赵淑芬向西昌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建华返还她的房产证。9月24日,西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都出据了人证、物证。对于产权证的去向,张建华称:“2003年,单位接到市房改办通知,要对房产证进行更换,每户还交了50元的手续费。当时有4户因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没有办到新证,其中就有赵淑芬,因她没有提供房屋产权户主李国立的身份证。2007年5月我退休移交工作时,没有将原告的产权证移交是因为我当时在经办此事又收了费,所以要负责把它办完。当时产权人李国立的子女对此房有异议,他们提出:房子可以让赵淑芬居住,但产权证要交给他们保管。因原产权人的子女索要房产证,而且我也不知道赵淑芬与李国立是否是合法夫妻,所以,就将房产证交给了李国立的子女。”张建华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 法庭审理查明,张建华系李国立的女婿,其妻李艳平是李国立的女儿,张建华将赵淑芬上交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李国立的子女。现该房屋产权证就在李国立的子女手中。 法庭审理后认为,赵淑芬与李国立系合法夫妻,该房屋属赵淑芬与李国立婚后共同购买,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1997年,赵淑芬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张建华,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张建华应将原产权证退还给赵淑芬。但张建华在赵淑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产权证私下交给了李国立的3个子女,其行为侵犯了赵淑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及第6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法院支持赵淑芬要求张建华返还房屋产权证的请求。同时,法院认为,张建国的行为侵犯了赵淑芬享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故张建华应承担返还赵淑芬的房屋产权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处张建华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赵淑芬提交给的户名为“李国立”的房屋产权证书。(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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