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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抓扯警察 不服拘留起诉 今年2月17日(农历大年30)18时26分,雷波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报:有人在雷波县国税局大门口打架斗殴。警方立即出警处置。然而雷波县某中学教师王林育因不满警方对打架双方的处置意见,与民警发生抓扯,并指责谩骂威胁民警要对此负责,同时,拒绝接受民警调查。110民警将其强行带上警车时,王林育仍然是手脚乱蹬,胡言乱语,情绪极为冲动。因王林育的行为阻碍了警察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作出对王林育予以留置盘查的决定。然而,王林育再次拒绝,致使公安机关决定继续盘查至次日10时释放。 根据王林育的行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审查,并于3月20日前告知了他被处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21日,雷波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林育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对王林育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王林育不服该处罚,向凉山州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6日,州公安局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雷波县公安局的治安行政处罚。 6月21日,王林育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林育称:雷波县公安局以涉嫌阻碍公务对自己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自己没有辱骂和殴打执行公务的警察,仅仅是认为处理方式不当才与办案警察发生了言语上的争论。雷波县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完全是为了打击报复。同时,被告雷波县公安局作出行政行为时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且超期限审查,依法应是无效处罚。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雷波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雷波县公安局称:2月17日18时26分,110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处置。王林育在亲戚家中饮酒后,不听警察劝解,怂恿其亲戚殴打他人。并大声辱骂公安民警,抓扯民警陈某的衣领,拳打脚踢,其行为严重阻碍了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各类违法活动,请法院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予以驳回 行政审判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庭审调查,并仔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辩论。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林育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事实证据均是处罚前依法取得,并在处罚前明确告知了其陈述、申辩权,其办案程序合法。王林育虽然事后不承认其行为,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之规定,不影响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王林育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事发后,王林育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头皮血肿”,共支付医疗费用1740元。王林育认为该伤害的造成,是公安机关控制了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的。由此,特另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被告雷波县公安局赔偿其医疗费1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警察在依法对王林育强制带回盘查过程中,王林育拳打脚踢,后又在警车内乱蹬乱碰,在拘留所大门上乱撞。王林育酒醉后情绪激动造成自伤是其“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头皮血肿”的主要原因。王林育没有证据证明所受之伤是警察所为。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林育关于责令被告雷波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医药费1740元的诉讼请求。 采访手记:生活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和不愉快的事情。一旦纠纷发生,作为旁观者应理智地去劝解,而不要去为某一方帮忙,更不能在警方执法中去阻碍公务和干扰办案,否则就如本案的原告那样帮倒忙、反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步。 所谓阻碍执行公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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