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西昌市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啊,终于还了我一个公道!”近日,河南籍在昌个体户赵莉拿着(2007)西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激动不已。 事情还得从今年年初说起。赵莉是河南人,到西昌经商已有一段时间。但她一直头疼的是,自己在西昌没有房子,一直租住在市内一旅社里。考虑到今后自己要长期在西昌做生意,赵莉想尽快在西昌买一套住房居住。今年初,赵莉得知家住西昌市中营巷的李祥福有房出售,便通过朋友徐某介绍与李祥福协商买房事宜。 李祥福告知赵莉自己确有西昌市中营巷一土木结构住房要出售,经协商后,赵莉决定购买这套住房。2月25日,赵莉用现金向李祥福交付了定金1万元,李祥福收到钱后向赵莉出具了收条,但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房子的事终于有了眉目,赵莉别提多有高兴了。但事后,赵莉多次找到李祥福要求其交出所购房屋的钥匙和完善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而李祥福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向赵莉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赵莉见李祥福一直推诿、搪塞、拖延,感觉有些不对劲,便到西昌市房管局及房屋交易所调查了解该房的情况。一了解,这才知道李祥福已于2005年12月1日将自己中营巷的房屋产权证抵押给了一个云南人,以借款4万元。并在西昌市房管局作了抵押登记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期限为两年即2007年12月1日才到期。 自己要买的房子早已抵押给了别人,这个消息让赵莉又气又悔。她立即找到李祥福要求返还定金,但李祥福就是不退。无奈之下,7月20日,赵莉将李祥福告上了法庭,要求李祥福双倍返还买房定金。 西昌市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莉向被告李祥福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祥福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此房已向他人作了抵押,也未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致使原告赵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交了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据此,原告交付被告定金的行为应为无效,被告李祥福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对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对赵莉要求李祥福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祥福返还原告赵莉的购房定金1万元及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卢晋英 本网记者 程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