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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6年的除夕夜,郑某、阿牛两个好朋友四处饮酒后,相约到 郑某家继喝酒,喝酒闲聊间,突然发生口角,郑某酒后不能自制,竟拔出匕首挥向阿牛。阿牛的胸部、腹部等处连遭数刀刺中后,倒地当场死亡。郑某见阿牛倒地后,携匕首逃往其婶婶余某家中,并告之杀人之事,因不知阿牛是否已经死亡,请婶婶帮忙打听。余某即按郑某提供的电话打听到阿牛已经死亡。得知此消息后,郑某向余某借得150元钱后,携匕首潜逃至喜德、冕宁等地,并于2月7日,在冕宁县沙坝镇被抓获归案。 2006年10月14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犯故意杀人罪,余某犯窝藏罪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郑某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提出郑的行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要求对其量刑时考虑。被告余某则辩称自己无文化,不懂法,要求减轻处罚。 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郑某在与被害人争执中持刀将被害杀死,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余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财务、帮助,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最终,法院给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路认为,本案中郑某因一点口角便持匕首连续刺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手段残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郑某是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时间内再度犯案,系累犯,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虽无文化,不懂法,但其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法院判处了郑某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院判余某犯窝藏罪,由于其犯罪行为轻微,免予其刑事处罚。 本网记者 王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