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和谐社会是人们的共同心声,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对推进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惩恶扬善,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予以了严惩,对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实施犯罪轻微的罪犯采取了从宽处理,以利于犯罪人员从主观上认识错误,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使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宽严相济”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长足发展。
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为此明确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个别企业、承包者,非法克扣或不给付民工工资、企业工程款等现象屡屡发生,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讨回自己应得工资或工程款,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如本案当事人那样去堵路,有的甚至采取殴打、绑架等非法强制手段索债,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如遇到类似拖欠民工工资、企业工程款的行为,作为当事人要多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解决不好,可请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解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鲜于景兰一案的办理,是雷波县检察院在试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上的大胆尝试,同时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改革迈出了坚实有效的一步,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雷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吴宗勉 苏岗 唐太利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第一页
上十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下十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