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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顺路搭人出车祸,引出官司 雷波法官千里奔波,审结指定管辖案件 7月12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指定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疑难纠纷案。“加大调解力度,增加社会和谐氛围”,这是雷波县人民法院对民商事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调解能融化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此案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11月30日,金阳县人罗某驾驶自有“江铃”牌轻型客车,搭乘西昌市人则某、鲁某等,从西昌市返回金阳县途中,行至208省道317km+700m处,翻下前行方向公路边坡下,造成罗某、则某死亡,鲁某受伤。此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2007年2月2日,金阳县有关方面组织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由于罗某是当地颇有名气的建筑商,且搭人属顺路做好事,罗某的离去给其家庭带来了重大打击,许多承建的工程被迫暂停,罗某之妻曲某一方面要处理丈夫遗留下的事项,一方面还要应付来自事故其他受害人索赔,她十分气愤,做好事自己的人都去了,还要赔钱,哪有这种道理?抵触情绪十分严重。调解未能成功。2007年3月,则某的亲属及鲁某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曲某赔偿各种损失251405.99元。金阳县人民法院受案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不便审理此案,该院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凉中民管字第10号文,指定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 2007年4月14日,雷波县人民法院接到案件移送后,院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指派资深民事法官曲比达戈主审本案,分管副院长杜建华、民事审判庭庭长赖基仁参与审理,他们认真阅卷,拟定了调解方案,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当他们了解到曲某拒绝来雷波县参加诉讼,于是决定到事发地去做工作。2007年5月22日,杜建华副院长、民庭庭长赖基仁、承办法官曲比达戈驱车赶赴220公里外的金阳县。他们一行到达目的地后,马不停蹄的开展工作,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他们找到了曲某及其亲属。曲某还处在失去丈夫的悲痛之中,情绪低落,仍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法官多方了解得知一个情况,那就是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中,曲某的亲友曾表示,可以适当赔偿。鉴于有这么一个情况,杜副院长一行折转两百余公里去原告所在地西昌,他们会见了原告及其亲属,经做工作,原告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和解的希望已经存在,法官们当即决定,本案定于2007年7月2日在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时间到了,原告及其律师到庭了,被告始终没有出现,他们只传真来了一份答辩状和要求在金阳县开庭审理的申请。调解的可能已经难以实现。雷波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院庭领导及承办人,再次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他们想到,判决那是很简单又快捷的事,但这样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怨恨,势必增加事发地法院的工作,留下许多隐患。于是他们决定,暂缓判决,摸一摸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再次调解。 2007年7月12日,杜副院长、赖庭长及承办法官一行,再次驱车到230余公里处的西昌市,召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再次调解。他们入情入理的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诉讼参与人十分感动,在凉山州农业局退休干部阿鲁某、凉山州公安局民警罗某等的大力协助配合下,案件终了出现转机,双方和解,由曲某赔偿则某死亡的各种费用63000元;赔偿伤者鲁某3000元,当日15时40分,赔偿款全部兑现完毕,雷波县人民法院为此案,法官们行程千余公里,耗费各种费用3000余元,终于案结事了。 尽管本案付出的诉讼成本大,但一起难办的案件成功调解,增加了社会和谐,为当事人切实排忧解难,法官们满意,领导满意,当事人满意,受到社会普遍好评。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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