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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理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石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复烤烟叶一案。 被告人石某某,现年41岁,会东县人。从2007年2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租用会理县南阁乡海溪村原供销社分社场地,低价从会理、会东等地收购劣质烤烟,采用选叶、粉碎、添加色素上色、复烤等办法,加工生产出烟末碎片及成品烟片18.39吨,准备出售牟利,被会理县烟草专卖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查获。经鉴定,送检样复烤烟叶为非正常复烤烟叶,且添加有大量对人体有害色素铅铬黄。 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庭审,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其他原因,所生产的伪劣烟叶制品未能销售,属犯罪未遂。为打击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本网记者 张义 甘晓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