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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地毁林作柴 村组制止不听 会理县鱼鲊乡河漂村5组农民夏朝斌、张申芬夫妻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夏朝斌在外打工,张申芬在家里照管孩子和家屋,做农活。然而在2007年2月20日春节前后,夫妻俩柴迷心窍,认为烧柴是一家人的生计之一,能节省烧煤花的钱,便打上了承包地边的那片栎树林的主意。夫妻俩商定后,便以扩地为由,带上家中未满16周岁的小孩到自家承包地边,手持柴刀连砍了两天。 鱼鲊乡河漂村处在金沙江边干热河谷,村民们看到仅有的一点绿荫正在被毁,心痛不已,纷纷要求村组干部们前去制止。然而夏朝斌夫妻俩对村组干部的制止置若罔闻,最终伐砍林地五亩多。后在干部和群众的谴责下,才无奈买来芒果苗900株栽于光秃的地中。 森林警察出动 夫妻双双落网 会理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报,驱车前往砍伐地,经现场勘查,共计被砍伐树木453棵,其中松树4棵,其余均为栎树。折合经济损失人民币13570.00元。 近日,会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夫妻二人对无视森林法规,未办理砍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法院判处张申芬、夏朝斌夫妻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各一万元。对会理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对国家、集体林木进行赔偿13570.00元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 □说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它林木的,或者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也属盗伐林木罪。这里的擅自砍伐、采伐,通常是秘密进行,但公开进行的也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指林区盗伐林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非林区盗伐1-2.5立方米或幼树50-150株。即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较大。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诉讼。 本网特约记者 许宗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