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2005年1月6日,张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其中约定,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005年8月30日,张开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尚未登记取得行驶证的汽车与刘全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开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刘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开不负任何责任。事发后,被保险人张开之妻及时向张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了案并提交了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张开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被保险人张开元证驾驶是违法行为,被保险人张开违反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故以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拒赔处理决定。被保险人张开之妻认为被保险人张开无照驾车的违章行为不是导致张开死亡的原因,张开不应在此次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某保险公司也不能依据免责条款免除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张开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张开之妻在与某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不成后起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2007年3月,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被保险人张开明知自己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汽车又不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被保险人张开不具有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资格,被保险人张开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不受法律的保护。被保险人张开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张开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这只能是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而不能作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依据,解决本案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而不能因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管是否无照驾车的违法和违反合同约定都要给予赔付,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成立,故判决驳回被保险人张开之妻的诉论请求。 (黄波)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