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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风波
 
文章作者: 2007-05-11 09:40:00 【字体: 】【颜色: 绿

 

    "原本是父亲留给我的房子,却在我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卖了,记者同志,你说这是啥子事嘛。"近日,一名姓马的女士来到本报,诉说起了自己的苦恼。

    马女士的父亲阿布子在1985年与已有一儿一女的张学玉再婚组成家庭。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张学玉的两个孩子刘丽(化名)、刘波(化名)与马女士四姊妹成为了一家人,彼此也以姐妹、姐弟相称。1992年,阿布子所在的单位西昌市长线局在长安中路处集资建房,阿布子集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6.82平方米的住房,与老伴张学玉居住。1998年3月,阿布子因病去世。

    "父亲生前,曾当很多亲戚的面说过,他去世后,房子就给继母张学玉住,如果她也去也了,就把房子给我。"马女士说,"因为父亲当年解决子女工作时,让刘波工作了,而我却失去了那次工作的机会,父亲觉得对不起我。"

    阿布子去世后,马女士及家人遵从老人遗愿,房子由继母张学玉居住。2006年1月,张学玉去世。在马女士看来,按照父亲的遗愿,此时,这套住房理应归自己所有。"继母去世后,我准备与刘丽、刘波商量这事。但刘波告诉我,按照风俗,这套房子要等到老人去世百日以后再交给我。我信了,但没想到,等到百日之后,我再到这房子,给我开门的竟是一个陌生人冯某,并告诉我,房子已经卖给他了。"马女士说,"当时,真是让我目瞪口呆。"

    一头雾水的马女士开始调查房子是如何卖给冯某的,成交价格是多少。马女士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原来,刘波放弃继承权后,刘丽就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王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王某又以126000元的价格将房子转手卖给冯某。最后,由王某为刘丽和冯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让马女士感到气愤不已的是,这套房子在张学玉去世后,刘丽在不告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子出售给他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最让马女士想不通的是,这套住房的产权属自己与刘丽共有,但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却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刘丽认为,这套住房的钱是由母亲、自己和弟弟刘波出的钱,房产证也是由母亲、自己和弟弟去办的,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继父阿布子去世后,也是由自己和弟弟供养母亲。再加上母亲立下遗嘱,所以该房理应由自己和弟弟继承。

    既然房子已经出售给了他人,那么马女士认为对刘丽卖房的收入理应进行分割。但刘丽与马女士对分割房款产生了疑义:刘丽主张,自己只卖8万元,应该以8万元为准进行分割;而马女士认为,虽然刘丽把房子卖给了王某,但并没有办过户手续,因此,应当以办过户手续时,买房者冯某支付了126000元的房款为准进行分割。

    那么,刘丽未经马女士同意就出售该住房是否属侵权行为,另外,如果要对房款进行分割,究竟应该以刘丽卖给王某的价格为准,还是以办理过户手续买房者冯某支付的金额为准呢?

律师说法:应属侵权

    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攀毅认为,该住房系刘丽之母张学玉与马女士之父阿布子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刘丽与马女士均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1998年阿布子过世后,由于继母尚在,故双方均未对该住房进行继承、分割,马女士也未提出过放弃继承。继母张学玉去世后,刘丽未征得马女士同意就私自将该住房出售,已经损害了马女士的合法权益。

    至于以哪一次住房交易的价格作为分割处理的标准,朱攀毅律师说:"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房屋产权转让应以办理过户手续的这一次交易为准。因此,双方应以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为实际的交易双方,所以交易发生的双方应是刘丽和冯某,房款的分割就应以冯某支付的金额为准。而刘丽与王某的交易行为,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认为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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