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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照样逮捕他
 
文章作者: 2007-05-25 09:45:30 【字体: 】【颜色: 绿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依法批准逮捕了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唐正银。为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还向县公安局发出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并且建议县公安局将追赃作为预审的主要任务来抓,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受案后,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唐正银在侦查阶段的两次讯问中均未供述其事实,并且其他证据间存在疑点和脱节的问题。为了尽快解决这一现状,承办人充分利用有限的审查逮捕时限,一边审查,一边及时介入引导县公安局围绕诈骗犯罪事实,开展涉及定罪的关键证据的固定和完善工作。通过引导取证,排除了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解决了情节脱节的问题,使每一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形成了证据链条。最后查明:今年3月24日下午,普格县荞窝镇安木脚村村民罗世强和曲木只撮就承包荞窝监狱老残队中队土地年限及合同签订时间(约定为3月26日是)等有关事宜进行商议时,被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唐正银知晓。事后,唐利用被害人阿吾拉海想承包该土地的急切心理,虚构与罗世强共同承包土地的事实(实为罗世强与荞窝监狱企业管理科于2007年3月27日签订为期一年承包金额为1590元的合同),答应转包给被害人,并且多次催促被害人筹集款项。同月26日10时20分,被害人阿吾拉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荞窝监狱大门公路对面的草坪内将人民币6万元交给了唐,唐骗取现金后潜逃,4月1日犯罪嫌疑人唐正银被抓获归案。

    目前,该案已移交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

(赵波)

(来源:《凉山日报》新闻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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