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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误 政府无过 要求履行 难获支持
 
文章作者: 2007-04-13 10:14:21 【字体: 】【颜色: 绿

 

    3月27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行政案件,雷波县某镇人民政府纠正过失获得支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1月,雷波县某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某村四组周某等7户村民分别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合同规定:1、退耕还林一亩,每年补助粮300斤;经济林连续补助五年,生态林连续补助八年。2、原承包坡耕地退耕还林后,核免农业税和定购粮。3、退耕还林后,享受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扶持补偿政策的待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镇政府发现,周某等7户农民获得退耕还林的39.9亩茶林地,已经在1981年第一轮承包和1998年第二轮承包中分别包给了全组49户村民(亦包含有周元清等7户人在内)。2005年,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再次进行核查,经调阅1982年该村面积和分户表、1998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等资料,上面均载明了周某等7户村民获得的退耕还林茶林地,已经分别承包给了全组49户村民。

    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9月,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停止给付2005年周某等7户农民的退耕还林钱粮补助。但周某等7户村民对镇政府的决定不服,他们认为,退耕还林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能以政令说变就变,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于是周某等7户村民到上级政府和法院上访,要求镇政府收回决定,兑现2005年退耕还林补助金6703.20元。几经上访未能如愿,周某等人委托律师,于2006年8月,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1月,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以持有土地承包证为准,雷波县某镇某村四组49户为土地承包证持有人。2002年1月,某镇人民政府与周某等七户村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2005年9月,该镇人民政府发现该合同与《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等相违背,遂作出决定,停止支付周某等7户村民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直接兑现到拥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即该村四组49户农民身上。该行政行为,符合退耕还林法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告后,周某等7户村民不服,遂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27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终审判决:原判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驳回周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土地承包期内,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应补助承包经营钱粮。本案是一起镇政府在兑现国家政策中出错,但在发现后及时得到纠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周某等7户村民争议的退耕还林地,于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1998年第二轮承包中已经承包给了该村四组49户村民,这就明确了49户村民为实际经营权人。2003年1月20日施行的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2002年1月,该镇政府与周某等7户村民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将本已经承包了的土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给了周某等7户村民。履行中镇政府发现确有过失,与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不相符,于是及时作出了纠正,停止支付7户村民补助款,将补助款直接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一行政行为并无不妥,完全符合实际,又符合法规,周某等人的请求当然不会获得支持。

(润仁)

(来源:《凉山日报》新闻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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