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
近日,经普格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等人被普格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限徒刑四年,并同时判处被告人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共同赔偿四川电信有限公司普格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840元。
2006年7月23日晚,沙马日沙、石次哈、吉巴有古等六人相互邀约,携带作案工具,由吉巴有古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窜至普格县五道箐公路收费站下方,将正在使用的50对2000米价值人民币25700元的电缆盗走,致使37户用户中断通信1560分钟,造成经济损失10000余元。
(李强 舒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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