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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 怠于施工 业主叫停 损失共担
 
文章作者: 2007-03-16 10:20:47 【字体: 】【颜色: 绿

 

    2007年3月9日,一宗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在雷波县人民法院执行完结,转包人与承包人均遭受了巨大损失。

    2005年,某水利水电工程局在雷波县境内中标坪头电站部分施工工程,随即该局成立了坪头电站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同年10月12日,项目部将自己揽得的坪头电站平硐工程转包给了郭某。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郭某参加项目部中标的平硐施工。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通知停工之日终止。同时确定了施工地点、内容和工程量、价额、质量、安全、双方责任等等。协议签订后,郭某采取租赁等方式组织了部分施工机械先后进入工地。开始对进入主施工前的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即三通一平。施工中,进度缓慢,工程监理部门曾致函项目部及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快施工进度。

    2005年12月20日,业主见项目部的工程工期严重滞后,遂通知:要求其承建的工程务必于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施工任务,移交工作面。无论项目部是否完成施工,都必须向业主移交工作面。项目部接到通知后,及时转告了郭某工地负责人。2005年12月25日,郭某组织的施工,仅至平硐工程的附属工程部分,尚未进入主体工程施工便停工,随后陆续撤离工地,不再继续施工。2006年1月,项目部与郭某结算工程款35705.83元,郭某对此有意见,双方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郭某以未能对主体工程施工,又撤离,给自己造成了巨额损失为由,要求项目部支付各种损失28万元,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7年1月1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郭某之诉,审理认为,项目部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格的郭某,违反了国家法规规定,郭某在施工中怠于施工,项目部疏于管理,导致主体工程还未施工被业主叫停,对此双方均有责任。鉴于郭某组织施工机器到工地,造成了一定损失。遂判决:项目部赔偿郭某20000元。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2007年3月9日,项目部将赔偿款汇入法院帐户转付郭某。

■说法

    本案是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不得承包或者转包给没有施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施工。《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上述案例中,项目部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郭某。显然,他们签订的《施工协议》属无效合同。郭某在施工中,进度缓慢,项目部又疏于管理监督,被业主叫停,造成损失在所难免。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据实判决项目部适当承担郭某的一部分损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中,违法承包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事例。前述案例值得警醒!

(润仁)

(来源:《凉山日报》新闻网)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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