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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咋成了遗产?
 
文章作者: 2007-01-26 10:05:08 【字体: 】【颜色: 绿


 

  一纸诉状 亲兄弟要求分遗产

  今年47岁的曹正义是西昌市西郊乡宁远桥村三组的村民,1974年初中毕业后,便作为回乡知青,参加生产队,在家务农至今。今年2月份,蓝剑啤酒厂在曹正义所在的宁远桥村三组征用村民在桑坡片区的承包地。其中有6分地为承包人曹正义正在耕种,西郊乡宁远桥村第三村民小组便给予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合计69240元。

  近七万元的补助费,对农村人来说自然不是个小数目。可没等曹正义一家把这笔钱捂热,就有人惦记上了,登门要求从中分点钱。这个人不是外人,正是曹正义的亲二哥曹正伦。曹正伦的理由也很充足,这土地是当年他们父母在世时,家庭共同承包下来的,父亲母亲都有份。父母过世后,承包地才一直由曹正义耕种至今。所以现在父母的土地被征用后,分得的父母人头上的26496元安置补助款,就应该作为遗产来继承。

  曹正义听了二哥的话,心里很不乐意。当时1982年国家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曹正义的母亲已经63岁,父亲也已经75岁,都年老体衰,疾病缠身。这片承包地一直是曹正义夫妻俩在耕种,几个哥哥姐姐都没管过。父母亲去世后,也是他们夫妻俩继续承包了这片土地,而且和生产队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户主也改成了曹正义。根据曹正义自己找来的法律书上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自己母亲去世了20多年,父亲去世了10多年,当初的土地也已经二次承包给了自己,现在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怎么会成了遗产呢?

  诸多疑问和委屈盘在心头,曹正义当然不愿意平白无故就把这笔钱拿出来。于是今年10月份,一纸诉状传达至曹正义家里。二哥曹正伦和三姐曹惠共同把曹正义告到了法庭,要求继承父母亲的土地赔偿款26496元。

  遭遇败诉 当事人坚持讨说法

  一边是征地补偿,一边是遗产纠纷,两者到底有没有关系?要想理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

  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后,曹正义家里总人口是7个人,包括曹正义的父母、曹正义一家三口、曹正义三姐曹惠及其儿子,户主是曹正义的母亲黄元珍。1986年曹正义的母亲病故,1991年曹正义的父亲亦病故。

  1988年为了耕种方便,曹正义与同组村民左如会自愿协商,将自家的托荒承包田与左如会家桑坡下面的承包田互换耕种。1989年曹正义三姐曹惠及儿子的承包田从母亲黄元珍的户头分出,同时西昌市西郊乡宁远桥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与曹正义签订了新的《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承包合同》,将黄元珍的户名改为曹正义。今年年初蓝剑啤酒厂征用掉的土地,大部分为左如会换给曹正义的桑坡下面的土地,少部分是曹正义自己的托荒地。根据占用面积,按人头共补助土地安置费、青苗费69240元。

  一审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曹正伦、曹惠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母的土地安置补助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这样的结果让曹正义一家倍感委屈。

  “这个地我们已经耕种了25年,承包合同上户主也是我。以前耕种时从来二哥三姐没管过,现在分到这个钱后,他们就站出来,说是父母头上分到的钱,要以继承法作为遗产继承。可是这个钱明明是赔偿给我的嘛!”曹正义愤愤不平地说,“这个钱不是拿不拿的问题。如果是哪个过得困难,兄弟姊妹之间拿点钱都没有关系。如果真是父母的遗产,不管他们分好多,我也没得意见。可是道理明摆着的,他们还觉得这是应该拿的,反而认为是我想私吞了这笔钱,我肯定要讨个明白说法。”

  峰回路转 律师说法理清思路

  记者就此案专门采访了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杨全中律师。杨律师表示,本案起诉的是继承纠纷,焦点就是本案的标的即土地安置补助款到底是不是当事人父母的遗产。如果不是,当然就不能用于继承。这就要求必须把案中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杨律师个人认为,补偿给曹正义的土地安置补偿费应该不属于遗产。因为土地本身所有权并不属于曹正义父母,而是属于集体所有。曹正义父母生前拥有的只是土地经营权。但是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已经通过集体重新承包给了曹正义。所以这笔土地安置补偿费应该是针对现在的土地经营人曹正义,而并不是补偿给其父母。所以两个原告以遗产的名义要求继承安置补助费中的26496元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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