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生口角 砍树泄愤恨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为一些不足挂齿的小事发生口角在所难免,且大多能事过烟消,不再计较。然而,也有一些心胸狭窄之人,为几句气愤之言,不计后果,莽撞行事,以致后悔莫及。这不,2007年1月9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毁坏财物案,就是一例。
今年23岁的王某,家住雷波县渡口乡。2006年初的一天,王某在自家地里耕作时,不小心踩坏了相邻李某家的几棵牛皮菜,李某发现后与之理论,并要求赔偿,双方引发争吵。憋着一肚子气的王某,萌发了损人财产之念。2006年4月22日晚,王某携带砍刀,窜至李某家花椒树林中,一阵乱砍,放倒了12株。同月23日晚,王某又去了曾与其发生过纠纷的任某家地里,同样用砍刀劈了任某家花椒树22株。事主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1月9日,王某砍坏李某、任某两家花椒树的损失,经雷波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560元。
2006年12月25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后,在庭审中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王某赔偿了任某3480元,赔偿了李某2080元。
对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部分,法院认为,王某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青花椒树砍倒,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结果宣告后,王某表示服判。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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