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不当110成被告
近日,德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五起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越西县公安局对袁某某五原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4月27日下午,袁某某等人在越西县越城镇周家巷一号王某某家租用场地为其母过生日办酒席,酒席结束回家后袁某某发现自己外衣遗失,于是与苏某一起返回王家寻找外衣,结果与王家人发生争执并撕扯,越西县公安局110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此时,事态已平息。110传唤袁某某到公安局调查询问,袁某某则提出应将纠纷双方都带走,只带他就不走。民警强制要将袁某某带走,袁某某与民警发生撕扯,尔后袁某某的亲戚等人赶到现场,见状即和民警评理并发生争执,相互拉扯。公安民警分别将袁某某等三人带到公安局讯问。2005年4月28日,越西县公安局对袁某某等五人刑事拘留,2005年12月26日向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06年1月9日,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06年2月,越西县公安局依法将袁某某等五人立为行政案件查处。袁某某等五人不服治安处罚,于2006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越西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五原告为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理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越西县公安局,110民警在处警时,在事态已经平息的情况下,只强行带走一方,不符合处置原则,处警确实存在不当之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李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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