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被禁伐 民工工资无着落
雷波县西宁林产公司,在1992年至2002年期间,除给付了一小部分民工工资外,尚欠民工工资达1百多万元。涉及民工80余人,这批农民工来自云南盐津县、四川雷波县西宁镇、汶水镇、锦城镇及桂花乡、南田乡等地农村。
1998年9月,国家实施天然林禁伐,大批民工陆续下山,少数民工继续留用,主要从事育苗、管护等工作。西宁林产公司也更名为西宁林场,属雷波县林业局管理。但因天保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而国家相关政策又未出台,为此拖欠下了上百万的民工工资。
讨工钱四处求援 民工起诉债务人
此后,民工负责人(包工头)和部分民工数次找到林场法人及雷波县林业局要求兑现民工工资,西宁林场支付了一部分,但仍然还有相当数额的工资未能支付。
民工们四处反映,四处求援,数次到林场索要工资,导致林业部门无法正常工作。林场在无钱支付工资的情况下,遂告知所有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004年1月底,李克延、江品耀、王兴田,吴成新、苏加加、杨达仁等十四名包工头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场支付民工劳动报酬120余万元。
原告王兴田诉称:1992年至1999年期间我一直在西宁林场工作。1998年8月10日,西宁林场法人代表叫我带15个人上山伐木。1999年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已给付的劳务费,西宁林场还欠劳务工资23888.87元。此后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讼到法院,被告应支付我劳务工资23888.87元及利息,赔偿我误工费17910元,车船费800元,旅馆住宿费3560元。
原告邓燕华诉称:1992年至1999年期间我一直受雇于雷波县西宁林场为其伐木,但西宁林场一直拖欠我劳务费,经我多次催要,仍拖欠劳务费19181.9元,被告的拒付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9181.9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赔偿经济补偿金4777.95元和赔偿金119945元。
原告李克延诉称:1992年2月至1998年12月份期间,我在西宁林场二坪伐木场采伐木材,1998年以前的劳务费被告已给付,但西宁林场一直拖欠我1998年的伐木款36182.44元。5年来我无数次找被告索要劳务费,产生的误工费和车旅费达34500元之多,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劳务费36182.44元,并赔偿我因催款而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共计34500元。
社会关注执行难 民工工资终兑现
为妥善疏导,缓解矛盾,2004年4月21日,雷波县法院向凉山州中级法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公、检、司、林业局等部门就此事作了专题反映。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8年“禁伐令”前,西宁林场拖欠民工工资为280169元,99年实施“天保工程”后,又拖欠了753741元,共计103.391万元。全部应由雷波县西宁林场给付,并由该林场给付各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51042元。
结案后,被告方西宁林场无力支付此款,2004年底,农民工们又相继向雷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雷波县法院的执行员们曾数十次找到林场法人及林业局领导进行协调,但终因对方无资金而执行无果。法院领导又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情况汇报。
2005年1月,临近春节,几十名民工聚集到法院及西宁林场再次索要民工工资,为缓解民工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经雷波县四大班子领导协调,以法院名义在有关部门借得10余万元,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资。
同年6月,因西宁林场仍无资金兑现民工工资,且民工们了解到该林场已进行改制,机构不复存在情况后,又再次聚集,进行上访。县法院再次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写出专题报告,请求协调解决该案。
2005年12月底,雷波县委县政府召开联席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县林业局筹资20万元,先行支付部分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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