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7日,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顺福利用职务便利,假冒他人名义贷款十余次,金额达198.03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一次,金额达62万元,二被告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鉴于被告杨某某在案发前,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雷波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顺福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驳回
被告人刘顺福不服该判决,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刘顺福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为使本单位正常运行,壮大资金,确有违规放贷的事实。但所贷出去的资金,并不是帐外经营,是和单位同事一道发放的贷款,且借款人已向信用社支付过利息,并都认帐,并无异议,有的借贷期限还未到,目前并未造成损失。自己在只有3万元贷款权限下,出此下策,全是为单位收息,利息并未装入自己腰包。县联社每年稽核并未指出过自己的错误,说明联社领导是认可的。而我冒名贷款,所作所为全是为单位、集体,不是为个人。案发后,自己能积极配合专案组。并承诺将款项收回。故原判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要求给予缓刑或免刑,以便追回贷款,减少不必损失。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合议庭评议,该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顺福的上诉与二审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为此,近日,州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严管 反馈强化管理
为了使国家财产不再遭受损失,雷波县法院及时向雷波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该联社加强内部管理和健全制度建设。该联社领导接到建议书后,立即行动,认真进行了自查,找出了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每位职工进行了职业道德操守培训,并对照剖析,制定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等。
□说法
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审判实践证明,司法建议工作,不但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住工作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本案件发生后,该信用联社针对雷波县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对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的修订,在“风险防控”上建起了一道铜墙铁壁。
金融机构风险防控靠制度管人,如果制度不健全,内部出问题就难以避免。如震惊全国的河北邯郸农行职工任晓峰、马向景盗窃金库5100万元一案。又如雷波县永盛信用社的挪用资金案,都属于监管不力,而留下的漏洞和隐患。
制度健全了,执行力度不够,且执行不到位,制度也是形同虚设。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要将制度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之体制的限制,不少农村信用社甚至还在沿用过去的制度。由此,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风险防控比商业金融部门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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