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凉山新闻 >> 凉山法制 >> 正文
人随车受雇是运输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文章作者:润仁 2008-03-28 11:41:44 【字体: 】【颜色: 绿

案件回放

  2006年12月,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雷波县交通管理部门中标,承建雷波县南田乡跃进门至雷波县帕哈乡通乡油路A段施工工程。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庚即成立了跃帕公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组织施工。

  2007年3月31日,雷波县南田乡叮叮马村农用运输车主李某,被人介绍到项目部从事施工货物运输。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李某的车辆吨位由项目部每月支付其费用2300元。李某的车辆听从项目部管理指挥,车辆油耗由项目部承担。2007年4月4日,李某在为项目部装运水泥过程中,因车子下滑,李某身受重伤。后经四川华西医院治疗,李某于同月27日出院。返回雷波后,李某找到项目部,要求按照用工关系,给予工伤待遇,项目部未予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07年5月22日,李某向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自己与项目部具有劳动关系。同年8月27日,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李某为项目部运输货物是按距离远近、车次、吨位确定运费,此行为属项目部暂时租用李某车辆从事运输服务,不属于为公司做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收到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项目部具有劳动关系。2007年底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项目部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2008年3月5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主李某提供的是劳动力或是货物运输,获取的费用是劳动报酬或是运输费,从而才能确定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是货物运输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受雇于他人,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及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

  前述案例中,李某与项目部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无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李某是用其自己所有的农用运输车为项目部完成运输任务,并不是单用体力或脑力劳动在项目部赚取劳动报酬。尽管李某的车辆服从于项目部安排,但项目部是以李某车辆的载重及其运输量来确定的报酬,该报酬显然是运费性质。它完全符合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因此,两级法院均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

  现实生活中,人随车被企业或个人雇佣的事普遍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然而,用人用车中有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却不为人们所重视,一旦引发纠纷方知自己当初一时疏忽而后悔不已。其实我们在双方协商用车用人时,稍加留意,签订合同,明确一下是货物运输或者租车雇人,这样性质就一目了然了,纠纷亦可避免。

润仁

(来源:凉山新闻网(www.ls666.com))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钟 毅 点击数: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