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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协议咋成了一纸空文?
 
文章作者: 2008-04-25 12:44:57 【字体: 】【颜色: 绿

      签订协议一年多之后,满心欢喜正等着乔迁新居的他,却被签订转让协议 取得建房资格

  2003年1月,冕宁县某单位在西昌长安路一地段购置土地3804平方米,用于为单位职工集资修建住房。当时该单位职工李洪报名参加了集资,并取得一套住宅房的集资资格。

  2006年1月10日,李洪与冕宁县另一单位职工肖伟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两人在协议中商定,李洪自愿把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资格转让给肖伟。然而,因当时房屋并未修好,房主李洪也未领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以没法把两证转交给肖伟,两人商定,由李洪所在单位协商办理上述证件。

  协议签订当日,肖伟付给李洪房屋转让费5000元,及李洪集资购土地款15000元及利息1400元,并在之后肖伟以李洪名义分四次向李洪所在的单位交纳了集资建房款140000元,同时还交纳了集资建房门市出让收益款5000元,总计交纳购房款155000元及其他费用11400元。

  当时,李洪所在的单位也同意李洪将自己集资建房的资格转让给肖伟,不过每平方米需多交300元钱。当时集资建房的房价是每平方米1500元,多交300元,与当时西昌市同口岸的商品房市场价基本一致,不存在什么优惠。

  2007年10月29日,李洪所在的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并认可李洪将自己集资建房的资格转让给肖伟,每平方米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费待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再交。

新房还没住上 未料当上被告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李洪单位集资房所在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也从当初的每平米1700~1800元,上涨到了每平米3000多元。而肖伟按当初协议所交纳的155000元的购房款,如今却已不及现价的一半。

  而令肖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签订协议一年多之后,满心欢喜正等着乔迁新居的他,却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而起诉方正是当年与他签订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的原房主李洪。
李洪的起诉理由是:协议签订时,自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虽然双方在转让房屋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确认协议无效,由自己返还被告购房款155000元,同时由被告返还自己的房产。
为什么当初双方签订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时都没什么问题,而如今在房价上涨的当口却一口咬定协议无效呢?自己难道就为这纸“无效”的协议白忙活了一年多吗?肖伟心里有说不出的委屈。

判明本案焦点 协议合法有效

  2007年11月,西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转让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集资建房资格,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集资房尚未修建,原告李洪并未取得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协议虽然名为“房屋转让”,但实际上为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经过审查得知,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均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肖伟支付了房屋转让费和集资建房费,原告李洪也将所付集资建房款的发票交给了被告。至今该套集资房并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仅表示该房屋产权仍未得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认可,但不能由此否定其权利本身的存在,也不对合同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双方应该继续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007年11月18日,西昌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2007年12月12日,李洪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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