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件标的近20万元的执行案件,在会理县人民法院法官的第五次耐心细致的说服、劝解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终于冰释前嫌,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由衷地说:“法官锲而不舍的办案精神打动了我们,我们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
2006年11月10日,益门煤矿职工陈某之父持刀将卿某无端杀害,同时还将吴某的老伴马某砍伤,后马某被送往会理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县公安局于2006年12月委托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陈某之父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之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故判定他对于2006年11月10日砍死卿某、马某一案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1月,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陈某之父在会理县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
卿家与吴家认为惨剧的发生主要是陈某对其父监护不力造成,遂将陈某及益门煤矿告上法庭。
益门法庭在认真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由被告陈某赔偿卿家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570.24元;赔偿吴家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241.6元的判决。
判决给付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故卿家与吴家向益门法庭申请执行。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益门法庭先后几次找到三方当事人做工作,但由于三方意见分歧大,调解工作未见成效。
被告陈某甚至扬言,如果每月扣其工资,他就放弃工作,远走他乡。在案件出现僵局后,益门法庭领导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从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出发,另辟新径,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多次通知当事人到法庭做工作,以亲情感化入手,结合法律知识教育辅助,陈某终于答应赔偿卿家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0276元,赔偿吴家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30494元,三方当事人握手言欢。陈波 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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